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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291民初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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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423号
  •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291民初1423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瑾涵,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339003008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座2208室)。法定代表人:丁建民。被告:丁建民,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公司)、丁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康威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长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鼎公司、丁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康威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汉鼎公司立即向海康威视公司支付货款共计90620.48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620.4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2.丁建民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汉鼎公司、丁建民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海康威视公司与汉鼎公司于2019年、2020年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汉鼎公司向海康威视公司购买设备,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款项的日万分之四计收。合同生效后,海康威视公司依约向汉鼎公司交付货物,但汉鼎公司未按期全额支付货款。后经海康威视公司多次催讨,汉鼎公司至今仍欠海康威视公司货款90620.48元未支付。丁建民于2020年4月27日向海康威视公司出具《担保函》,同意对汉鼎公司自担保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起至担保函签署之日后24个月止之间与海康威视公司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的海康威视公司的全部债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1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两年。汉鼎公司、丁建民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汉鼎公司(甲方)与海康威视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汉鼎公司向海康威视公司购买一批门禁主机等产品,付款期限为甲方应当于(1)合同生效后5日内通过网银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货款的30%即67890.29元作为预付款,如甲方未按本条约定支付预付款,乙方有权延迟发货且不承担任何延迟交货的责任;(2)于2020年2月10日前付清余下70%货款158410.69元;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款项的万分之四承担违约金;如分期付款,甲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送达地点为江苏泰州市海陵区鼓楼路金融中心建设银行项目部,甲方联系人:帖寅,甲方联系人或代表的收货行为即视为乙方己履行供货义务;外包装如有破损,甲方应拒绝签收并于当日内通知乙方经办人;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在货到后7日内完成验收,如有异议的应在该期限内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验收合格;如本合同约定的发货日前,甲方尚有在过往交易中产生的,到期应付乙方的货款(逾期货款)未付清的,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发货日前向乙方付清全部逾期货歙,否则乙方有权顺延发货时间直至甲方付清全部逾期货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运输、交付: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货到7日内甲方应将加盖印章或经收货代表签字的到货确认书邮寄或传真给乙方。如交货期满后4天内未能收到产品,则甲方应在3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己按时收到双方约定的合同产品。如甲方要求乙方将产品交付给第三方,则乙方向甲方提交货交承运人的发货单即表明乙方已履行产品交付义务;保修:乙方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货到之日起起算,货到7日之内经测试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更换,保修期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双方保证事项:甲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仅用于本项目的用途和目的,如有违反,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货款总额1-3倍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乙方保证按时完整地将产品运抵交货地点。汉鼎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海康威视公司又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及同年4月23日各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其中除付款期限约定与第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不一致以外,其余内容约定基本一致,后两份购销合同均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价值为1840元的消费系统产品,货款支付期限为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全款。海康威视公司依约向汉鼎公司供货,2020年5月7日,汉鼎公司向海康威视公司出具了对账函,确认共结欠货款190620.48元。后汉鼎公司又偿还100000元。2020年4月27日,丁建民向海康威视公司出具担保函,其自愿以个人资产对汉鼎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杭州海康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萤石网络有限公司、武汉海康存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微影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慧影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下合称“债权人”)自本担保函签署之日前24个月起至本担保函签署之日后24个月止之间(下称“债权形成期间”)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下称“主债权”)作不可撤销连带保证担保:1.本保证为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本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1000000元;2.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3.保证期间为两年;4.本人同意,若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未付的,债权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提前确认债权余额,并直接要求本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海康威视公司向汉鼎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产品,汉鼎公司后又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海康威视公司自认汉鼎公司在对账后又偿还了100000元,故汉鼎公司尚应偿还货款90620.48元。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汉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份合同均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计算的起始时间也不违反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丁建民向海康威视公司出具的保函约定,签署之日前24个月起至本担保函签署之日后24个月止之间汉鼎公司签订的所有交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作不可撤销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汉鼎公司的本案债务发生在保证期限内,丁建民应在1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对所欠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汉鼎公司追偿。汉鼎公司、丁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620.4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620.48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丁建民对上述债务在100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2230元,由被告江苏汉鼎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丁建民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曹晓舟书 记 员  许 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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