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琳峰与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汪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8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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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8310号案件名称
李琳峰与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汪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琳峰;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汪海洋;杜微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2民终8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琳峰,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钊,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汪海洋,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洋,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微微,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上诉人李琳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悦公司”)、被上诉人汪海洋、原审第三人杜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琳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氿悦公司、汪海洋连带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事实和理由:1.就杜微微代李琳峰支付氿悦公司的30万元,无论是转账凭证的备注,还是氿悦公司出具给杜微微的收据,均明确为借款,由此证明李琳峰与氿悦公司就案涉款项达成借款的合意,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借款发生后,李琳峰未与氿悦公司形成有关合伙的新的合意,通过双方间的聊天记录可以表明,李琳峰对于案涉款项性质系借款的意思表示是一贯的。李琳峰一直向汪海洋催讨还款,从未有过投资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意思表示。3.李琳峰就还款金额虽曾与汪海洋达成过合意,即在2020年10月底之前归还借款20万元,但氿悦公司、汪海洋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故仍应归还全部借款。综上,一审法院片面采信聊天内容,认定双方间系合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氿悦公司、汪海洋共同辩称,氿悦公司与李琳峰自始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系合作关系,共同投资明月山项目。其中,李琳峰出资30万元,因公司财务做账需要,故将李琳峰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入账。对此,李琳峰与汪海洋的聊天记录真实反映了双方交易的全过程。一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李琳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杜微微未发表意见。李琳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氿悦公司归还借款30万元;2.氿悦公司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氿悦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3,000元及保全费800元;4.汪海洋对氿悦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0日,杜微微根据李琳峰指令,向氿悦公司账户转款20万元,转款凭证备注“代李琳峰借款给氿悦公司”。同日,李琳峰通过微信对汪海洋说:“汪总您好。借给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前期起动资金人民币20万元已汇入,请查收。”“如果方便到账后,请财务开个借条给汇款人,谢谢。”汪海洋回复:“可以,谢谢,这样比较规范。”2019年9月22日,氿悦公司向杜微微出具《收据》,载明金额20万元,收款事由载明:“(借款),明月山医学中心项目起动资金”。在当天汪海洋和李琳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汪海洋说:“收到信息后,我让给财务把借条做好”。2019年9月30日,汪海洋通过微信对李琳峰说:“李总,资金估计几号到位,给我大概时间,我需要计划一下。”2019年10月1日李琳峰回复说:“汪总您好。,不好意思,刚刚细算了一下,和之前与您讲的一样:‘我尽量按您提议先垫付40万,最终能落实只能垫付到位30万。’9月20日已转您20万,另外10万我争取10到12号到位,可否?毕竟正赚钱的医美装修,和最近2个意想不到的医疗采购大项目都用钱,资金不够啦……还有在此期间从我这里请到明月山医学中心所有人的费用,我会全部自己承担。”2019年10月8日,杜微微根据李琳峰指令,向氿悦公司转款10万元,转款凭证备注“替李琳峰借款给氿悦公司”。2019年10月19日,汪海洋通过微信对李琳峰说:“明月山资金使用情况:1.APP(医旅)开发程序(商城系统、专家独立系统、新闻论坛系统)22.6万。2.云服务器购买租用(二年)超级流量套餐3.5万。3.APP版面设计及模板设计制作(外包)三大板块3万。4.员工工资3.2万。5.明月山拍摄加电视台嘉宾等杂费5.5万左右。6.推广(前期新浪、公众号、6大网络新闻等)海洋访谈免费、初算4万元。目前已投入总计37.8万(不包括推广费用)。目前:李总到账30万,公司付款7.8万,后期推广、水销售、广州前期拍摄等估计缺资金15-20万即可”。2019年10月22日,李琳峰通过微信对汪海洋说:“汪总您好。今天贷款刚发放,我就马上把上海氿悦关于江西宜春同济明月山国际健康医学中心运营启动向杜微微9月20日、10月8日借的钱每笔对应还出。请知悉。另外方便把10月8日借款凭条开一下呗。”汪海洋回复:“OK”。2019年10月26日,李琳峰通过微信对汪海洋说:“汪总您好。宜春医学中心我已经实投现金转账您上海氿悦公司30万啦,当然借也好投也好,能还、能赚回来才是真的,其他都是浮云……接下去我要尽力把我在医学中心项目中投给氿悦的投入通过我的所有渠道尽可能赚回来。毕竟现今为止我自己都不明确为什么会投到上海氿悦的?所以水这块如果我再投钱操作的话,很明确我不会再投入到我不可控的项目中啦。”2020年6月22日,氿悦公司与同济明月山健康医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月山公司”)签订《解除合作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双方在明月山项目的合作,李琳峰和汪海洋在氿悦公司落款处签字。2020年7月7日,汪海洋通过微信对李琳峰说:“十月底二十万打到您账户。”李琳峰回复:“好。打入原杜微微账号,附言公司还款对应2019.9.20借款”。2020年10月11日,李琳峰通过微信对汪海洋说:“汪总您好。已经10月快中旬啦,请提前准备一下20万借款的还款,您看大至本月几号可以还,谢谢。”汪海洋回复:“我们财务说,让您写个说明给我们,就关于李琳峰委托杜微微借款给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三十万元用于明月山同济医院运营的借款。因项目亏损愿意承担十万元亏损,收回二十万元。”“方便您写个这样的函发给我们呢。”李琳峰回复:“可以的。”“另外明月山合作项目中,已收的应收账款也应该咱俩一人一半。”汪海洋回复:“可以。”2020年10月21日,汪海洋通过微信对李琳峰说:“李总您好,今天和姑父沟通一下,给了些意见。我们一起合作投入明月山同济医院的项目,亏盈就应该共同承担,建议我们双方进行清算,然后再各自承担,您看如何。”李琳峰回复:“您不要再以任何理由借口拖延还款时间啦,早在2019年10月29日及2020年4月29日我多次提出清算,是您迟迟不清,并且在明月山结算时,出具了一份估计连您自己都不能认可的投入清单给医院。当然,既然您现在想以此为借口,可以,我们今天马上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委托律师和审计清算机构来您公司做此项目清算工作,10月27日结束出结果,10月30日前如果还没还款,11月2日我让律师递交诉讼,您看可否?”一审法院另查明,就涉案30万元纠纷,杜微微于2021年1月5日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氿悦公司,后于2021年2月24日撤回起诉,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沪0151民初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杜微微撤诉,该案保全费2020元,由杜微微负担。庭审中,杜微微表示,就涉案的30万元,李琳峰已经向其本人归还。一审法院再查明,氿悦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4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汪海洋。一审法院认为,就诉争的30万元性质,因双方并未就此订立书面合同予以明确,因此应结合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从聊天记录看,2019年9月20日,李琳峰在微信聊天中有“借给上海氿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请财务开个借条”等表述,汪海洋当天回复“可以”,以及2019年9月22日在微信聊天中说“我让财务把借条做好”等表述,以及2019年10月22日,李琳峰在微信中说“另外方便把10月8日借款凭条开一下呗”,汪海洋回复“OK”。但同时,在2019年10月26日,李琳峰又说“宜春医学中心我已经实投现金转账您上海氿悦公司30万”,在2020年10月11日,当汪海洋在微信中说“因项目亏损愿意承担十万元亏损,收回二十万元”“方便您写个这样的函发给我们”时,李琳峰又回复“可以的”“另外明月山合作项目中,已收的应收账款也应该咱俩一人一半”的表述,特别是在2020年10月21日微信聊天中,李琳峰说“早在2019年10月29日及2020年4月29日我多次提出清算……我们今天马上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委托律师和审计清算机构来您公司做此项目清算工作”等表述。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对钱款的性质,既有借款的表述,又有投资合作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转款凭证和收据的记载进行简单判断。但从聊天记录的时间上看,随着转款发生时间越久,聊天记录中关于投入、合作、清算的表述越多,直至2020年10月21日李琳峰提出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委托律师和审计清算机构做项目清算。且2020年6月22日,氿悦公司与明月山公司签订的《解除合作合同协议书》中,李琳峰亦在上面签字,这也有违通常借贷关系的常理。综上,李琳峰与氿悦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借贷关系。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在款项发生时曾经有过借贷的合意,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双方已对款项性质达成新的合意,款项性质也已经转为合作款。现李琳峰坚持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不同意在本案中按合作性质予以结算,故对李琳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李琳峰与氿悦公司的合作事宜,双方可另行结算。判决:驳回李琳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李琳峰提供2020年10月12日其与汪海洋的微信聊天记录(附《收回借款说明》),证明李琳峰与汪海洋对还款事宜进行过沟通,双方达成了还款20万元的合意,但最后氿悦公司、汪海洋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氿悦公司、汪海洋质证认为,该聊天记录不能反映出汪海洋针对所谓的“借款”作出过还款承诺。氿悦公司、汪海洋二审未提供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对于李琳峰给付氿悦公司30万元款项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李琳峰主张是借款,氿悦公司、汪海洋则认为是投资款。本院认为,李琳峰与氿悦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虽然李琳峰通过付款凭证的备注、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初步证明3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借款,但从李琳峰与汪海洋聊天记录的整体内容反映出,李琳峰出资的30万元用于明月山项目的经营,且在明月山项目终止后,李琳峰与汪海洋又就项目亏损的负担、应收账款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在氿悦公司与案外人解除明月山项目合作的协议上,李琳峰与汪海洋在氿悦公司落款处共同签名的行为,也印证了李琳峰与氿悦公司合作共同投资明月山项目的事实。基于以上理由,氿悦公司、汪海洋共同辩称案涉款项系李琳峰的投资款,更具说服力,本院予以采纳。李琳峰以民间借贷关系诉请氿悦公司、汪海洋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至于李琳峰投资款的结算事宜,李琳峰可依据其与汪海洋在聊天记录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李琳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李琳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俊审 判 员 管勤莺审 判 员 赵 静法官助理 罗 曼书 记 员 李照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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