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路妮、高秋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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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738号案件名称
高路妮、高秋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路妮;高秋妮;张启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738号申请执行人高路妮,女,汉族,1954年3月21日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高秋妮,女,汉族,1956年9月11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启建,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生,住郑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路妮、高秋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启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启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于2021年6月18日、8月10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于2021年8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5、被执行人张启建在本院及其它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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