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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曾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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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3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甲、曾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某甲;曾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曾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21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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