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曾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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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31号案件名称
陈某甲、曾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某甲;曾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曾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曾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于2021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杨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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