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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勇、胡炳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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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正勇、胡炳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范正勇;胡炳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正勇,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胡炳武,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范正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胡炳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4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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