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正勇、胡炳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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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27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正勇、胡炳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正勇;胡炳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正勇,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胡炳武,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范正勇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胡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胡炳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400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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