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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阳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3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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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3942号
  • 案件名称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阳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阳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法定代表人:刘须进,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宇、卢山,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泗阳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法定代表人:代礼平。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泗阳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苏1302行审15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323执3942号案件的执行。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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