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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正红、廖云英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2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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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20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沈正红、廖云英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沈正红;廖云英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2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正红,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梁溪区。被执行人:廖云英,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及现居住地广东省清远佛冈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沈正红与被执行人廖云英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13民初102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廖云英向沈正红返还从刘大鹏处获得的欠款(含物品价值)合计82万元,返还方式:2019年12月底返还10万元,2020年5月底返还10万元,2020年11月底返还62万元。若有任一期未按约归还,则沈正红有权就廖云英的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7元由沈正红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213民初102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撤销执行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应在申请执行期间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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