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杰、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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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577号案件名称
李永杰、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永杰;张洪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577号原告:李永杰,男,1980年7月3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张洪涛,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李永杰与被告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亚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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