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吉0211民初37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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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吉0211民初374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11民初3742号之一申请人:李某1,女,200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李某2,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李某1与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1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2名下的银行账户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某2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9万元。上述财产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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