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成、宋连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82执恢4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执恢488号案件名称
杨会成、宋连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会成;宋连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82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杨会成,男性,1961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宋连勇,男性,1975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连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宋连勇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882执恢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军执行员 陈继生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隋建羽执行员 王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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