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嘉敏、长沙市天心区秘境餐厅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0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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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016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嘉敏、长沙市天心区秘境餐厅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肖嘉敏;长沙市天心区秘境餐厅;段晓鹏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嘉敏,女,199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秘境餐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27号福源公寓B、C座(夜界)二层2-011、2-012、2-013、2-025、2-02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PPFB98E。经营者:段晓鹏。被执行人:段晓鹏,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2日经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4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01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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