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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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71号案件名称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某某;丁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某某、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9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某某、丁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尹某某、丁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某某、丁某限制了高消费。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尹某某、丁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某、丁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证劵、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通过全国银行网络查控系统已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2845.75元依法予以划拨,并由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依法采取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尹某某、丁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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