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邓春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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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76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邓春丽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邓春丽;江绪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76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QN4P。法定代表人:邓中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邓春丽,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江绪春,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丽、江绪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春丽、江绪春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76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QN4P。法定代表人:邓中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邓春丽,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江绪春,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丽、江绪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春丽、江绪春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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