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恢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恢6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特别授权),男。被执行人曾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巴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陕0728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曾某某、周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镇巴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101918.38元(自2013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9.6‰计息,展期期间按月利率9.75‰计息,逾期按月利率14.625‰计息,计算至2017年12月4日止),本息合计291918.3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曾某某、周某某不履行偿还原告镇巴农商银行借款本息291918.38元时,执行变卖被告张某某抵押担保的房屋时,原告在变卖该房屋的价款194641元抵押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受偿债权不足时,由被告张某某对下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曾某某、周某某追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镇巴农商银行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291918.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曾某某、周国军存款22254.68元用于偿还本院同时受理的另一案镇巴农商银行申请执行曾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外,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镇巴县泾洋镇泾洋村柳树河坝402房屋一套(系抵押给镇巴农商银行房产)。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镇巴农商银行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0日终结了该案的执行。2021年7月13日,镇巴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受偿债权本息合计408996.38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财产调查,除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曾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706080101109000433077账户内存款483.35元,划拨了曾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为2706080601109000952403账户内存款687.1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商贸城分理处账号为2706080401109000302614账户内存款9888.90元,以上共计划拨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59.35元外(此款已用于偿还镇巴农商银行同时申请执行曾某某、周某某另一执行案件),三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提出按照生效判决,应先执行张某某名下的抵押房产,不足部分由其进行偿还,对此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异议。因三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偿还义务且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张某某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镇巴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000元;2、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承诺在2022年9月30日前自行变卖张某某的抵押房屋用于偿还镇巴农商银行的借款本金190000元;3、该笔借款利息待被执行人曾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将镇巴农商银行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由双方另行协商。协议达成后,鉴于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同意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状况;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恢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