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韩国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02民初10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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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02民初10836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韩国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韩国学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02民初1083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9号金地时代广场1#楼9-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负责人:温晓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国学,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韩国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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