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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淑安与范丰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2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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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2829号
  • 案件名称

    郑淑安与范丰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淑安;范丰华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郑淑安。被执行人:范丰华。本院在执行郑淑安与被执行人范丰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照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付经申请执行人49489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强制扣划范丰华账户内存款621917.48元,缴纳执行费732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和迟延履行金共计127023.48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9)鲁1102民初8196号民事判决书(郑淑安与范丰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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