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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国、吕国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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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572号
  • 案件名称

    孙志国、吕国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志国;吕国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572号原告:孙志国,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国彦,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孙志国与被告吕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支付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36405.48元,并自2020年8月2011年起,以上述借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用于经营修理厂。2016年11月19日,被告就上述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3年,借款利息共计141600元,全部本息于2019年11月5日1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寻找种种理由迟迟不于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必须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孙志国提供被告吕国彦的住所等信息,且经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退回原因是家中无人,电话错,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志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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