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德金源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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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31号案件名称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德金源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德金源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31号申请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莞市德金源精密刀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德金源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德金源精密刀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9,252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钻石大厦(附1-3、6-16层)(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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