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阳阳、冯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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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699号案件名称
刘阳阳、冯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阳阳;冯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2民初1699号原告:刘阳阳(又名刘阳),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马家店村村民,现住延川县盛世花园1号楼三元1603室。被告:冯宁,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川县城市广场。原告刘阳阳诉被告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原告刘阳阳补正后仍不能明确。本院认为,原告刘阳阳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应明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列写被告住所等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原告刘阳阳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冯宁住所,原告刘阳阳起诉被告不明确。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阳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刘阳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改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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