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晓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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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63号案件名称
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晓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晓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63号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文晓龙。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增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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