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国祥、韩美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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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4161号案件名称
储国祥、韩美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储国祥;韩美婷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4161号 原告:储国祥,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美婷,女,汉族,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嵊州市。 被告;王栋海,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新村路北30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敏,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国祥与被告韩美婷、王栋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国祥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储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储国祥负担。 审判员刘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丹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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