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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爱军与张树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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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486号
  • 案件名称

    韩爱军与张树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韩爱军;张树斌;方晓丽;段彦斌;方晓丽;韩爱军;张树斌;段彦斌;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4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江洪,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段彦斌,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方晓丽,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段彦斌之妻。被执行人:韩爱军,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树斌,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彦斌、方晓丽、韩爱军、张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              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0.53‰计算利息),并承担截止2019年3月11日已产生利息50544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执行费4550元;但被执行人段彦斌、方晓丽、韩爱军、张树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段彦斌、方晓丽、韩爱军、张树斌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段彦斌、方晓丽、韩爱军、张树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段彦斌的银行账户存款1403.66元、张树斌的银行账户存款2572.47元、9944.00元、15022.21元、方晓丽的银行账户存款1763.88元、488.06元共计31194.28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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