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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上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01民初23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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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01民初23508号
  • 案件名称

    胡某与上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胡龙;上海然太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1民初23508号原告:胡某,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喜,职务不详。胡某诉上海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现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胡某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杜荣良书记员  廖慧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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