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连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0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065号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连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连富;徐成才;徐成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065号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1091400151。法定代表人:于学民,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炬,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王连富,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徐成才,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徐成有,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连富、徐成才、徐成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计1,400.00元,由原告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