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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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339号案件名称
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339号原告: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8689883F,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19号。法定代表人:宋友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015。住所地:开封市郑汴路。法定代表人:李广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809774,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157号。法定代表人:刘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现因本案原告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河南中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迎春书 记 员 孙艳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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