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宗仁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皖0621司惩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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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司惩127号案件名称
周宗仁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宗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皖0621司惩127号被罚款人:周宗仁,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与周宗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周宗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周宗仁罚款5000元,限在2021年9月24日前交纳。收款单位:濉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濉溪支行。账户34×××72。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3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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