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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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903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淑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903号原告: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军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淑芳,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淑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吉林省万丰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宏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倪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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