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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守成、王明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再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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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再3号
  • 案件名称

    段守成、王明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段守成;王明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4民再3号监督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段守成,男,1966年4月29日,汉族,住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和,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申诉人段守成因与被申诉人王明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豫172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向正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民(行)监[2020]41172400005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豫1724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该案。再审中,原审原告王明和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审被告段守成的原审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是其真实意见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王明和撤回原审起诉;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原审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审原告王明和承担。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乐 娟人民陪审员  叶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娄泽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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