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宏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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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93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宏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宏兴;李晓彦;宋兴盈;任荣娥;宋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宋宏兴,男。被执行人:李晓彦,女。被执行人:宋兴盈,男。被执行人:任荣娥,女。被执行人:宋强,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宏兴、李晓彦、宋兴盈、任荣娥、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宏兴、李晓彦、宋兴盈、任荣娥、宋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5921.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并承担受理费1750元(由宋宏兴、李晓彦承担)、执行费2715元,以上合计190386.6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宋宏兴名下银行存款108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宋兴盈名下银行存款72415元(含执行费2715元,已转入执行费账户中),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取了80500元,并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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