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勇刚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29号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勇刚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刚;陈荣贵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29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周勇刚,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荣贵,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勇刚、陈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勇刚、陈荣贵的银行存款7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勇刚、陈荣贵的银行存款7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29号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熊小妹,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周勇刚,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申请人:陈荣贵,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勇刚、陈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勇刚、陈荣贵的银行存款7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勇刚、陈荣贵的银行存款7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旺旺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河北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450号 下一篇 廖春香、贺重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