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香、贺重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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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96号案件名称
廖春香、贺重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廖春香;贺重阳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廖春香,女,汉族。被执行人贺重阳(曾用名:贺从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春香与被执行人贺重阳(曾用名:贺从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重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廖春香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贺重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仅有XXX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贺重阳工商、保险公司信息无登记、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贺重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贺重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贺重阳因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元(执行费XXX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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