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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台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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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99号
  • 案件名称

    丁某、台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丁某;台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99号原告:丁某,住垣曲县。        被告:台某,住垣曲县。        原告丁某与被告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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