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宛与袁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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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202号案件名称
金宛与袁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金宛;袁星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202号原告:金某,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袁某某,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金某与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金某因需补充证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金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审 判 员 朱 萍法官助理 方倩竹书 记 员 李梦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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