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龙玉、赵峻坡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9民初9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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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民初9060号案件名称
蒋龙玉、赵峻坡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蒋龙玉;赵峻坡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9民初9060号原告:蒋龙玉,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赵峻坡,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蒋龙玉与被告赵峻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蒋龙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龙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云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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