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跃祥、张群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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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255号案件名称
郑跃祥、张群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跃祥;张群山;朱建梅;周口万里运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255号原告:郑跃祥,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山,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建梅,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口万**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跃祥与被告张群山、朱建梅、周口万**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跃祥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诉讼期间原告郑跃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跃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跃祥负担。审判员 樊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安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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