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胜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4刑初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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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刑初1342号案件名称
张守胜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守胜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13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守胜,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2003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守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区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守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6日1时15分许,被告人张守胜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里南路东一巷11号,趁被害人朴某醉酒后在路上睡觉之机,窃得被害人朴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多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5张、驾驶证1张)及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的钱包和手机价值人民币799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守胜已将上述手机及钱包退还给被害人朴某。2021年5月3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里南路东一巷1号202房抓获被告人张守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守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前科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守胜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守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守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守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守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金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梓莹谢莲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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