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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冬红与贵州毕节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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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534号
  • 案件名称

    顾冬红与贵州毕节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顾冬红;贵州毕节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顾冬红,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联系。被执行人:贵州毕节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6009327L),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微创业园42栋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张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受理顾冬红申请执行贵州毕节远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不动产、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53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葛 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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