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录果、李峡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03民初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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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2398号案件名称
闫录果、李峡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闫录果;李峡民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03民初2398号原告:闫录果,女,汉族,1954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李峡民,男,汉族,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闫录果与被告李峡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闫录果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录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录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录果承担。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燕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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