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祥、孙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5执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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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5执204号案件名称
郭海祥、孙利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海祥;孙利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郭海祥,男,1975年04月22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南芬区。被执行人:孙利军,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南芬区。本院在执行郭海祥与孙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海祥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海祥与被执行人孙利军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洪标审判员 宋宏兴审判员 商胜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羽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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