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学、马玛琳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2民初28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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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551号案件名称
马军学、马玛琳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马军学;马玛琳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28551号 原告马某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马某甲母亲。被告马某乙,(曾用名马伟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1年2月1日,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经礼泉县民政局登记处协议离婚。按照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其不足3周岁,由黄某某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300元每月,位于西安市XX路XX苑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由被告过户给女儿,当时因孩子年幼未过户。其与黄某某在西安生活,生活、教育及各种兴趣班开销较大,且被告再婚后又育一子,2020年以来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抚养费,2020全年支付了9000元,现其已经步入小学教育阶段,被告应当支付每月1300元抚养费,同时应按照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其,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补足原告2020年未支付的抚养费6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原告18岁每月抚养费1300元,如后续物价上涨,被告须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抚养费;3、判令被告在原告上大学后承担其相应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其他与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其他费用;4、判令被告将其位于西安市XX路XX苑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住房过户给原告;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抚养费其一直在给,其没有欠付抚养费,但原告法定代理人不让其与孩子联系,其是不会给抚养费的。房子也是不会过户给原告的,其现在没住处还欠债,过不过户房子是以后的事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黄某某与被告之子。2016年2月1日,黄某某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于2013年9月30日育有一女,现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日给孩子抚养费13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 后原告随黄某某生活至今,现于大雁塔小学西沣分校上小学。自2020年至庭审之日,被告通过微信向黄某某给付抚养费1.7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欠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不再主张第三项诉讼请求,其认可被告向其转账的1.7万元。被告表示之所以欠付抚养费,是由于协议书中的探视权不能保证。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离婚协议书、有微信转账截图、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主张2020年欠付的0.66万元抚养费及2021年至原告十八周岁期间每月0.13万元抚养费,根据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自2020年起被告共向原告法定代理人转账了1.7万元,原告对此亦认可,应当从抚养费中扣减。故本院支持被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每月1日向原告支付0.13万元抚养费,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将位于西安市XX路XX苑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住房过户给其,属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配,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另,原告主张的其他尚未发生的费用,本案无法处理,等费用发生后另案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马某甲支付自2021年2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的抚养费,每月按0.13万元计算;二、被告马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1日给付原告马某甲抚养费0.13万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马某甲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某乙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给原告马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芋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潘 望 书 记 员 白西婷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白西婷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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