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亮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9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亮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亮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94号之一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金60000元;2.交纳执行费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亮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亮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至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行。账号:2671010104000684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