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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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9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亮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亮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94号之一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金60000元;2.交纳执行费8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亮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亮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至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利支行。账号:2671010104000684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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