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灿昌、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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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57号案件名称
唐灿昌、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灿昌;张永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唐灿昌,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芝源,广西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广西容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唐灿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及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另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RLD790”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20年9月8日已过户,无法查封。此外,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黄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朱柳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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