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海军、巨雪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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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325号案件名称
尤海军、巨雪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尤海军;巨雪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325号原告:尤海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亮娟,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雪青,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尤海军与被告巨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尤海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海军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尤海军负担。 审判员党韩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茸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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