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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海军、巨雪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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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325号
  • 案件名称

    尤海军、巨雪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尤海军;巨雪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325号原告:尤海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亮娟,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雪青,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尤海军与被告巨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尤海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海军以“需要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尤海军负担。        审判员党韩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李茸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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