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亮、金岩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恢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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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恢51号案件名称
靖亮、金岩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靖亮;金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靖亮,男,199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金岩,男,1989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申请执行人靖亮与被执行人金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亮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金岩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现本案自动履行了9000,已经扣划7065.73元,尚未执行到位17474.2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张莉莉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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