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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1、季某2等纪某、季某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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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265号
  • 案件名称

    季某1、季某2等纪某、季某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季某1;季某2;纪某;季某3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26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季某1,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季某2,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纪某,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季某3,女,汉族,1973月4月9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 以上四上诉人共:安忠厚,男,汉族,1949年7月2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季某1、季某2、纪某、季某3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2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季某1、季某2、纪某、季某3上诉请求:依法审理裁判。事实和理由:季合合与山西铝厂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到(六)项、(十三)项规定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1.一审法院未采信采用有效证据,审非所诉,回避诉讼主题,故意执法错误;2.一审法院违反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故意采信未经质证的非法证据(民诉法200条第四项);4.山西铝厂喷火事故把季合合烧伤,首钢二建二公司承建的1#2#窑未发生喷火事故,发生喷火事故的二号窑不是首钢二建二公司主持承建,山西铝厂处理处置错误,显失公平;5.一审法院故意采信非法证据,伪造事实证据,否定山西铝厂的侵权事实和责任,改变诉讼主体,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民诉法200条第二、三项);6.(2016)晋0882民初342号案件采信采用虚假的非法证据(民诉法200条第一项);7.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应当对本案受理审定。(2021)晋08民申78号同样存在判决裁判确有错误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排除有效证据,采纳非法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滥用审判职责。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依法审理裁判。        本院认为,四上诉人作为季合合涉案权利义务的承继人,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2017)晋08民终172号民事案件(季合合诉山西铝厂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且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已生效的(2017)晋08民终172号民事案件裁判结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季某1、季某2、纪某、季某3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四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围绕否定已生效(2017)晋08民终172号民事判决结果而论述,如四上诉人不服前诉已生效裁判结果,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而不应另行提起新的诉讼。        综上所述,季某1、季某2、纪某、季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少君审判员    靳彦审判员    王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杜菲书记员    王亚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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