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2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280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28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倩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佳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