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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运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81刑初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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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刑初634号
  • 案件名称

    蒋运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蒋运洪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蒋运洪,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58051356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温香镇后湖村6组31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于2021年7月22日被海城市公AN局合并罚款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2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宋彦轮,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海检刑诉〔2021〕595号指控事实被告人蒋运洪于2021年7月18日13时19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小刀牌电动两轮车,行驶至海城市温香镇前湖村路段时,被海城市公AN局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蒋运洪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mg/100ml。经鞍山市龙腾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蒋运洪驾驶的小刀牌电动两轮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蒋运洪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视频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实。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蒋运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蒋运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运洪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蒋运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凤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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