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明、陈志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5民特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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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民特119号案件名称
张建明、陈志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建明;陈志权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5民特119号申请人:张建明,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陈志权,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建明与陈志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9月17日经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陈志权尚欠张建明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170000元,合计720000元。陈志权于2021年9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张建明借款本息7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建明、陈志权于2021年9月17日经桃源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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