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月、叶永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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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368号案件名称
张文月、叶永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文月;叶永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月,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叶永生,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张文月与叶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永生名下有车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永生名下皖D×××**吉利牌K33型汽车,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楠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月,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叶永生,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张文月与叶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永生名下有车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永生名下皖D×××**吉利牌K33型汽车,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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