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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思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春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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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1157号
  • 案件名称

    福建省思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春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福建省思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春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思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江滨南路203号(山水华庭)33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QUWAL4C。法定代表人:庄岚。被执行人:董春兰,女,汉族,1999年8月18日出生,湖南省沅陵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思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平仲裁委员会(2021)南仲案字第00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春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思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移交至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董春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董春兰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董春兰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向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董春兰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董春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2日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约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董春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思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董春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云龙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钟群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泽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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